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兰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章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甲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金兰刑初字第35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甲,农民,中共党员。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0年9月2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0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2010)兰检刑诉字第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21日,被告人章某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支行申请办理贷记卡一张,卡号为62×××65。截止2009年8月13日,被告人章某甲利用该信用卡透支16390元,之后外出躲避债务,在超过规定还款期限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至2010年8月13日止,该卡累计欠款20909.52元,其中本金16390元,利息4519.52元。案发后,被告人章某甲已经归还透支款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章某乙、许某、陈某的证言,暂扣款收据、中国农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兰溪市支行信用卡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表、催收情况说明、信用卡透支催收档案、还款承诺书、兰溪市灵洞乡方下店行政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兰溪市公安局到案经过、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章某甲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金融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4日起至2012年1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高春红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薛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