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周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文献与张传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献,张传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周民初字第363号原告:张文献,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张传定,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献诉被告张传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文献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俞朝辉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熊科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