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胶民初字第2715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陆松桥与王金美、周茂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松桥,王金美,周茂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2715号原告陆松桥,男,1936年3月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启浙,男,1965年6月1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系胶州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崔夏,女,1970年1月2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系胶州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金美,女,1933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委托代理人尹兆龙,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茂君,男,1938年11月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周秀玲,女,1971年4月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系被告周茂君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松桥与被告王金美、周茂君财产损害赔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松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赵 燕审判员 盛 磊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文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