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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一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顿某某、顿某某诉被告顿某某、顿某某、顿某某、顿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645号原告顿某某。原告顿某某。委托代理人訾长雷,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顿某某。委托代理人肖永战,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顿某某。被告顿某某。被告顿某某。委托代理人朱克俭。本院在审理原告顿某某、顿某某诉被告顿某某、顿某某、顿某某、顿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顿某某、顿某某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顿某某、顿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顿某某、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退还原告1087.5元。审 判 长  成根平审 判 员  寇永利代理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曼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