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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华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周与被告华县莲花寺镇水峪村村委会、水中组、水南组、水北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华民初字第302号原告李春周,男,汉族,农民,住华县。被告华县莲花寺镇水峪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秦占学,系村委会主任。被告华县莲花寺镇水峪村水中组。被告华县莲花寺镇水峪村水南组。被告华县莲花寺镇水峪村水北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周与被告华县莲花寺镇水峪村村委会、水中组、水南组、水北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周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春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李春周承担。审 判 长  王瀚武代理审判员  魏智国人民陪审员  陈学仁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