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民初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郑岩福与李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岩福,李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659号原告郑岩福。委托代理人冯蒋华、池仁秋。被告李羚。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岩福与被告李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岩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郑岩福负担。审判员 缪正坚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成余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