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民初字第4788-1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蔡某与吴某、金某甲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吴某,金某甲,金某乙,徐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民初字第4788-1号原告蔡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吴某。被告金某甲。被告金某乙。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吴某、金某甲、金某乙、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210万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吴某、金某甲、金某乙、徐某限额在210万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诸灿祥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洪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