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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商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肖冬为与刘奇秦、许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冬为,刘奇秦,许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558号原告:肖冬为,身份证号码330327198003018839,住苍南县灵溪镇灵溪街**号。委托代理人:林军,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奇秦,身份证号码330327198602245152,住苍南县观美镇大埔村斋堂**号。被告:许秋霞,身份证号码330327198608064643,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陈维标,苍南县民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肖冬为为与被告许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根据原告肖冬为和被告许秋霞的申请,追加刘奇秦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肖冬为的委托代理人林军、被告许秋霞的委托代理人陈维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奇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肖冬为起诉称:2010年4月22日,刘奇秦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10年4月25日。被告许秋霞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名义签名、捺印。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没有还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刘奇秦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0年4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许秋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许秋霞答辩称:自己与刘奇秦原系夫妻,双方现已离婚,离婚时双方已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刘奇秦负担,故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被告刘奇秦未作答辩。原告肖冬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借款人为刘奇秦,担保人为许秋霞借款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用于证明被告刘奇秦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及许秋霞为该借款担保的事实。被告许秋霞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许秋霞与刘奇秦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用于证明刘奇秦与许秋霞已于2010年6月17日离婚及双方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刘奇秦负担的事实。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对方质证后认为:被告许秋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原告对被告许秋霞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刘奇秦负担”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被告许秋霞质证后无异议,且该证据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许秋霞提供的证据系许秋霞与刘奇秦离婚时的约定,而本案原告起诉要求许秋霞承担保证责任,故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刘奇秦向原告肖冬为借款并尚欠原告款项10万元事实清楚,有借条在案佐证。由于许秋霞为该借款未提供担保方式,依法应认定为连带保证。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原告要求被告刘奇秦归还借款并赔偿利息损失、被告许秋霞为该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许秋霞辩称,其与刘其秦离婚时双方已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刘奇秦负担,故其不需承担责任,由于其与刘奇秦的约定与本案无关联,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刘奇秦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肖冬为借款1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0年4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许秋霞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刘奇秦、许秋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崇岭审 判 员  林小巧人民陪审员  刘日芳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骄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