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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齐法执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罗昆与张金珠、吕庆军欠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昆,张金珠,吕庆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齐法执保字第22号原告:罗昆,男,汉族,黑龙江省鹤岗市。被告:张金珠。被告:吕庆军,男,战备舟桥处小区。本院在审理罗昆诉张金珠、吕庆军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昆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吕庆军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吕庆军的车牌号为鲁AXXX**的长安铃木“雨燕”红色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在该车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