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分公司与薛民瑞服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893号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分公司申请执行薛民瑞服务合同一案,本院(2009)长民督字第893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执行标的为944.0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薛民瑞家中长期无人,此案暂无法执行。申请人亦表示同意延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长执字第89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尚军审判员 杨民利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阮拥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