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长执字第01108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浙江省江南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与西安吉世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1108号申请人浙江省江南制药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吉世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09)温瑞商初字第1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执行标的为626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2011年元月底全部付清案件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长执字第110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尚军审判员  杨民利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阮拥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