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陕西航天机电环境工程设计院与西安天华航天科技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航天机电环境工程设计院,西安天华航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保字第19号申请人:陕西航天机电环境工程设计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宇航街。法定代表人:黄兴,该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丁云波,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小青,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西安天华航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郊岗家寨新村1号1单元。法定代表人:孙戈平,该公司总经理。因申请人陕西航天机电环境工程设计院与被申请人西安天华航天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0年11月18日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天华航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西安仲裁委员会于当天向我院提交了(2010)西仲函字第1022号财产保全提交书,请我院依法裁定。且申请人陕西航天机电环境工程设计院于2010年11月24日向我院提供了等额的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天华航天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利群审 判 员 董 刚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