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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商初字第1884-1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上海优煜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优煜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1884-1号原告:上海优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15号东区一路三楼423号。法定代表人:蔡丽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利侠,该公司职员,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德胜东村9幢3单元102室。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20号。法定代表人:沈德法。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优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优煜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上海优煜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优煜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60元减半收取73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330元,由原告上海优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玉凤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容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