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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下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4-05-02

案件名称

蔡英英贷款诈骗罪,蔡英英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下刑初字第24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英英。因本案于2009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10)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英英犯贷款诈骗罪、诈骗罪,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英英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4月被告人蔡英英以需要抵押贷款为由向徐某甲借用其名下的本市下城区流水北苑6幢3单元201室的房产证,同年8月,蔡英英为归还赌博欠款,找人假冒徐某甲、周水珍夫妇,并准备伪造的身份证在杭州市公证处公证委托,在徐某甲夫妇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并以上述虚假合同及产权证明向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城东支行骗得住房按揭贷款人民币256000元;同年4月,被告人蔡英英私自拿走唐某名下的本市下城区锦园25幢84号703室的房产证,找人假冒唐某办理了公证手续,签订了虚假的购房合同,将上述房产过户到张某甲名下,并利用上述虚假合同及产权证明,以张某甲的名义向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中山支行骗得贷款人民币261000元;2008年6月,被告人蔡英英诱使精神有残疾的李某交出名下的本市上城区甘王新村4幢2单元303室的房屋产权证,并在房屋转让合同上签字,将该套房产过户到童某的名下。后蔡英英以上述虚假合同及产权证明,以童某的名义骗得中国建设银行西湖支行贷款人民币220000元。被告人蔡英英骗取上述款项后用于赌博及归还赌博欠款,共计还款138148.62元。2005年9月26日,被告人蔡英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授意张某甲出面,以虚假过户后在张某甲名下的锦园25-84-703室的房产证作公证抵押,骗得被害人余某人民币100000元;2008年7月18日,被告人蔡英英与童某一起前往杭州宇宙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谎称童某在四季青做生意需要资金,并用虚假过户在童某名下的本市甘王新村4幢2单元303室的房产证作公证抵押,骗得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7500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蔡英英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分别构成贷款诈骗罪、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及巨大,应予惩处,并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蔡英英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贷款诈骗罪中的第一笔、第二笔描述的事实经过没有意见,但辩称其一直在归还银行贷款,没有贷款诈骗;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贷款诈骗的第三笔事实辩称李某夫妇知道房产过户,其没有骗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其辩称第一笔中其向余某借的是8万元而不是10万元,其已归还了部分利息,但本金尚未归还,诈骗罪中的二名被害人知道房产证是假的。经审理查明:贷款诈骗事实2005年4月,被告人蔡英英以需要抵押贷款为由向徐某甲借用其名下的本市下城区流水北苑6幢3单元201室的房产证。徐某甲开始不同意,后在蔡英英的纠缠下当面将房产所有权证撕了扔进垃圾桶,将另外二本证借给蔡英英,并明确拒绝参与办理贷款手续。蔡英英将撕破的房产所有权证及另外二本证带走,找人假冒徐某甲,利用上述房产证,从俞某处借款,后俞某多次催款,蔡英英均未归还。为了归还欠款,同年8月,蔡英英又找人假冒徐某甲、周水珍夫妇,并准备伪造的身份证在杭州市公证处公证委托,在徐某甲夫妇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并以上述虚假合同及产权证明向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城东支行骗得住房按揭贷款人民币256000元。之后,被告人蔡英英归还本息人民币69861.58元,2008年6月后未再归还贷款。同年4月,被告人蔡英英从唐某处私自拿走唐某名下的本市下城区锦园25幢84号703室的房产证,找人假冒唐某办理了公证手续,签订了虚假的购房合同,将上述房产过户到张某甲名下,并利用上述虚假合同及产权证明,以张某甲的名义向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中山支行骗得贷款人民币261000元,蔡英英告知张某甲由其负责归还。从2005年4月至2008年6月被告人蔡英英用张某甲的账户归还贷款共计人民币53610.93元,之后未再归还贷款。2008年6月,被告人蔡英英谎称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李某夫妇借钱,在李某夫妇表示无钱可借的情况下,蔡英英以借李某夫妇的房产证做抵押贷款给予他们好处费为由,诱使精神有残疾的李某交出名下的本市上城区甘王新村4幢2单元303室的房屋产权证,并在房屋转让合同上签字,将该套房产过户到童某的名下。过户后,该房屋仍由李某夫妇居住。后蔡英英以上述虚假合同及产权证明,以童某的名义骗得中国建设银行西湖支行贷款人民币220000元,蔡英英告知童某由其负责归还银行贷款。当李某夫妇怀疑后,蔡英英将伪造的房屋权属证书交给李某,当李某前去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核实时,该伪造的证书被没收。之后,蔡英英又以将房产转回来为由,向李某夫妇借款人民币9000元。2008年9月及11月,被告人蔡英英用童某的帐户归还上述银行贷款共计人民币4676元,之后未再归还银行贷款。综上,被告人蔡英英共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737000元,案发前,共计还款人民币128148.51元。案发前,上述银行贷款被被告人蔡英英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挥霍。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蔡英英在索取其的房产三证后,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其与其妻子的签名及身份证,将房产过户并向银行取得按揭贷款的事实;2、证人徐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在父母(徐某甲夫妇)处听说自己家的房产被更名过户到蔡英英的名下,父母表示从来没有同意蔡英英这样做过,之后其同父母去房产交易中心了解了情况,在得知无法改回来的情况下,其与父母去公证处查询,在发现签名等均系伪造的情况下,公证处给了合同撤销文件,其与父母在第二天向派出所报案的事实;3、证人俞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被告人蔡英英持徐某甲的房产三证,与假冒的徐某甲(其不知系假冒)一起用徐某甲的房产向其抵押借款人民币13万元;2005年9月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假冒的徐某甲、徐某甲妻子办理公证,将房子过户到蔡英英名下,并以此向银行按揭贷款人民币25.6万元,蔡英英将其中6.2万元归还向其的借款,还欠7万元;并证实蔡英英负债累累的事实,以及所得贷款要用于归还欠款的事实;4、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其名下的房产锦园25-84-703室于2005年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过户到张某甲的名下,且房产证也不知去向的事实;5、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05年4月被告人蔡英英要把唐某名下的锦园25-84-703室过户,确定其为委托人,办理公证时来了一个自称是唐某的人,其以为是蔡英英的丈夫;房屋过户给张某甲后以张某甲的名义向银行贷款261000元,其中12万元蔡英英给其作为归还向其的借款,6万元转账给了俞某,其余的钱其以现金方式都给了蔡英英;6、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05年4月,蔡英英说将唐某名下的锦园25-84-703室过户给其,其签了合同,并签了借款合同,向银行贷款261000元的事实;7、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蔡英英谎称自己做生意需要钱,许诺给予李某夫妇好处费,骗得精神有残疾的李某夫妇的房产三证用于抵押贷款,蔡英英私自将李某的房产通过虚构的房屋买卖变登记至童某名下,骗得银行贷款22万元;之后当李某发现被骗要求蔡英英将房产证转回来的时候,蔡英英又以此为借口向李某借款9000元去办手续;后该房产证被蔡英英拿到宇宙房产公司用于抵押借款10万元的事实;8、证人童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5月其通过何某帮蔡英英的忙,将李某名下的房产过户到其名下,过户后蔡英英打电话让其去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共贷款22万元,存入一张银行卡内,该银行卡密码是蔡英英输的,卡也交给了蔡英英;并证实其印象中蔡英英只还过2、3次欠款,蔡英英一直称会还款,最后其才知道蔡英英根本没有还的情况;9、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蔡英英通过其找到童某帮忙将房产过户到童某名下,之后以童某的名义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并证实蔡英英赌博输赢很大的情况;10、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6月被告人蔡英英向其借房产证,其之后向蔡英英要回房产证时,发现房产证不同就去房产局查询,后发现是假的被房产局没收的情况;并证实其有精神疾病的情况;11、证人傅某的证言证实,其2006年认识蔡英英,蔡英英没有职业只是每天打麻将,蔡英英称是躲债从家里逃出来的,其的赌资都是骗来的,她不停的搞房子,从银行贷款,再去赌博,蔡英英告诉其从李某处拿到一套房子,让何某找来下家过户,再以下家的名义向银行贷款,房产是过户到小童名下;其曾经陪蔡英英去找过李某,当时蔡英英让李某夫妇将房产证交给她让她去银行贷款,再给李某夫妇好处费,李某夫妇禁不住蔡英英的再三请求最后同意;并证实银行贷款蔡英英肯定没还,其拿到的钱是赌博赌输掉的;1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05年左右,蔡英英租了一个房间组织麻将赌博,让傅某管理,自己去外面赌博,输了3、4万块钱;在2007年左右,蔡英英开始打100元的麻将并参与其他类型的赌博;并证实蔡英英在外欠了很多债务,还骗过别人的房子的情况;1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蔡英英没有正当职业,办过棋牌房,在2007年6、7月份的时候开始打100元的麻将,并参与其他赌博的事实;14、被告人蔡英英的供述证实,被告人蔡英英分别取得徐某甲、唐某的房产三证后,找人假冒房产所有人签订虚假的房屋转让合同,并以此向银行获取按揭购房贷款,贷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其经营的棋牌房;并证实其为取得银行贷款,在给予李某夫妇好处费的情况下,将房产过户到童某的名下,并以此取得银行贷款,用于归还其个人欠款的事实;15、委托书、公证书证实,徐某甲、周水珍(均系假冒)委托俞某处理其名下流水北苑6-3-201室的房屋买卖、过户、收取房款事宜,且该委托经杭州市公证处公证的事实;16、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二手房交易房款监督支付协议证实,2005年8月7日蔡英英与作为徐某甲的代理人的俞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之后签订了房款支付合同,约定将上述房产过户到蔡英英名下,约定款项支付到俞某的账户;2005年4月25日王某甲作为唐某的代理人与张某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锦园25-84-703室房产卖给张某甲的情况;2008年6月12日李某、徐月琴与童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之后在杭州联桥房地产代理公司签订了房款支付合同,约定将上述房产过户到童某名下,并在放贷后存入首付款的情况;17、付款通知书、收款回执、特种转账贷方传票证实,农业银行放贷25.6万元之后,2005年9月16日中介公司将该笔钱款支付给徐某甲所谓的代理人俞某,俞某表示收到的事实;18、农业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还款清单证实,蔡英英于2005年9月6日办理流水北苑6-3-201室的二手房按揭贷款,获取贷款25.6万元,在2008年6月后未再归还贷款,之前归还贷款本息合计69861.58元,尚欠本金218844.15元的情况;19、房产抵押清单、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证实,2005年9月8日蔡英英以购买流水北苑6-3-201室为担保向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城东支行抵押贷款25.6万元的事实;20、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证证实,转让前流水北苑6-3-201室原房屋所有权人系徐某甲,证件有撕毁痕迹,与徐某甲证言一致;转让后该房屋所有权人自2005年9月13日起系蔡英英,并设定了抵押的情况;21、夫妻关系具结书及户口本复印件证实,周水珍与徐某甲系夫妻关系;22、不动产专用发票证实蔡英英在2005年9月6日向徐某甲购买流水北苑6-3-201室的事实;23、杭州市公证处公证卷宗证实,冒名的徐某甲与周水珍曾在公证处公证委托书,委托俞某代理出售流水苑6-3-201室;并证实2006年在徐某甲、周水珍的申请下,公证处经查实,发现徐某甲、周水珍的身份证系伪造,人员系冒名顶替,故撤销上述公证书的情况;24、借款协议、承诺书证实,被告人蔡英英向俞某借款及还款情况;25、离婚证证实,蔡英英与唐某在2000年12月19日离婚的事实;26、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证实,法院判决蔡英英与张某甲于2005年4月25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况;27、建设银行中山支行出具的还款清单、个人住房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证实,2005年4月张某甲以购买锦园25-84-703室为由向中国建设银行中山支行申请抵押贷款26.1万元,蔡英英从张某甲的帐户进行还款,从2005年4月至2008年6月归还贷款共计53610.93元,之后未再归还贷款的事实;28、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平面图、土地证证实,锦园25-84-703室的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张某甲的事实;甘王新村4幢2单元303室的房屋所有权人2008年6月20日变更为童某的情况;29、收入证明证实蔡英英虚假的收入证明情况;30、公证书证实,冒名的唐某与蔡英英曾在公证处公证委托书,委托王某甲全权代理锦园25幢84号703室的房产的情况;31、建设银行中山支行的存款明细证实,2005年5月18日有一笔26.1万元的资金存入王某甲的帐户的事实;32、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决定书证实,张某甲在锦园25幢84号703室的房产权属在2007年被注销的事实;33、委托书及残疾证证实,李某夫妇系精神残疾人士,故委托陈某甲全权处理蔡英英诈骗一案的情况;34、建设银行进账单、放弃产权说明书证实,名为许嘉俊的人代替童某向联桥房地产中介公司支付购房款22万元;35、建设银行西湖支行出具的还款清单、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证实,2008年6月童某以购买流水北苑6-3-201室为由向中国建设银行西湖支行抵押贷款22万元;蔡英英在童某的帐户中于2008年9月及11月2次归还贷款共计4676元之后,未再归还贷款的事实;36、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询问笔录证实,蔡英英将李某的甘王新村的房产虚假转让在童某的名下,童某实际未出钱,之后蔡英英以此向银行骗得贷款20余万元的事实;37、伪造房屋权属证书收缴通知书证实,李某前去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鉴别的房屋权属证书(证号:杭房权证江改字第××号;坐落:甘王新村4幢2单元303室;产权人:李某)系伪造,予以没收的情况;38、蔡英英签字的收据、借条证实,被告人蔡英英收到李某的房产三证,并向徐月琴借款9000元的情况;39、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证实,因李某夫妇与童某签订《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进行房屋买卖转让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目的是为了取得银行贷款,属恶意串通行为,且童某未按借款合同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故该合同无效。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应予确认。(二)、诈骗事实2005年9月26日,被告人蔡英英在将唐某在本市下城区锦园25幢84号703室的房产虚假过户给张某甲骗取银行贷款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授意张某甲出面,谎称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向被害人余某借款,并以虚假过户后在张某甲名下的本市下城区锦园25幢84号703室的房产证为抵押,骗得被害人余某人民币100000元。2008年7月18日,被告人蔡英英在将李某夫妇在本市上城区甘王新村4幢2单元303室的房产虚假过户给童某骗取银行贷款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童某一起前往杭州宇宙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谎称童某在四季青做生意需要资金,向被害人张某乙借款,并用虚假过户到童某名下的本市甘王新村4幢2单元303室的房产证作为抵押,骗得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70000元。上述诈骗得款已被被告人蔡英英挥霍。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证实,其不认识蔡英英,借款前也不认识张某甲,其通过老乡童敬贤介绍认识张某甲后借给张某甲10万元;当时张某甲拿了锦园25幢84号703室的房产证作抵押,由于该房产之前已在银行办了按揭贷款,故他们双方只能签订借款合同,并进行了公证,该笔款项直至2010年6月仍未归还,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2、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实,蔡英英和童某一起来找他,由童某出面以在四季青做服装生意要用钱为由向其借款10万元,并拿了甘王新村4幢2单元303室的房产证作抵押,由于该房产当时已在银行做过按揭贷款,故双方拿了房产证和借款合同进行了公证,其实际借款是7.5万元的情况;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05年9月,在向银行贷款之后蔡英英说钱还不够就用锦园小区25-84-703室的房产证作抵押向余某借款10万元,后因为蔡英英没有还钱,余某向法院起诉其的情况;4、证人童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7月,蔡英英将其带到国都大厦,称如果有人问起就说其是四季青卖服装的开店需要资金,拿房产证抵押贷款10万元,并把房产证交给其,上楼后其按照蔡英英的讲法说了并办了手续,其看过就是甘王新村这套房子,其实际拿到7万元,之后将钱送到蔡英英处,该公司叫宇宙房产公司;5、被告人蔡英英的供述证实,其叫童某一起办手续,用李某的房产证向中介公司借款10万元,实际得款7万元;其庭上供述称诈骗得款用于其个人经营的棋牌室;6、借条、收据、抵押借款协议、房产证复印件证实蔡英英向张某乙的借款情况;7、判决书、承诺书证实,法院判令蔡英英与张某甲签订的关于锦园小区25-84-703室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法院判令张某甲归还余某借款人民币118000元;蔡英英保证张某甲向余某的借款由其偿还,与张某甲无关的情况;8、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系被动到案的情况;此外,还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予以佐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应予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英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房屋买卖合同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蔡英英同时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并应予两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蔡英英辩称其一直在归还贷款,并没有贷款诈骗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蔡英英取得银行贷款后都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自己花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笔、第二笔中的贷款被告人在2008年6月之后就未归还,第三笔贷款中被告人仅在2008年归还二次后就未再归还,且多名证人证言均证实被告人并无正当职业,经常赌博,输赢很大,并欠债很多,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并无归还贷款的主观目的和能力;对于被告人蔡英英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笔贷款诈骗事实中,李某知道过户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且该转让合同已经过法院判决确认无效;对于被告人蔡英英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犯罪中的被害人对用于抵押的房产证均明知是虚假的意见,亦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对于被告人蔡英英辩称,其向余某借款是8万元而非10万元,且已归还利息的意见,无证据证实,而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有被害人余某的陈述和证人张某甲的证言相互印证。综上,对于被告人蔡英英的上述相关辩解本院均不予采信。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蔡英英归还贷款共计138148.62元有误,应认定为人民币128148.51元,予以更正。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英英诈骗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7.5万元的金额有误,被告人蔡英英的供述及证人童某的证言均证实蔡英英实际得到的是7万元,故该笔诈骗犯罪数额应认定为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蔡英英贷款诈骗后归还了部分贷款,但贷款诈骗三次,主观恶性较大,其贷款诈骗所得的大部分钱款及诈骗所得的全部钱款均未退赔,上述情节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结合本案被告人蔡英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英英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31日起至2024年7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蔡英英继续向被害单位、被害人退赔尚未退清的赃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毓  华人民陪审员 陈  学  清人民陪审员 王  土  根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戴晓璐(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