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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桐民初字第4420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高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民初字第4420号原告:徐某。被告:高某。本院受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高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并不在浙江省桐乡市。因此,应将本案移送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高某户籍所在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自2003年7月起居住地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高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建方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