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武侯民初字第2467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盛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熊雄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盛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熊雄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2467号原告四川盛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东街**号*楼。法定代表人刘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伍声富,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雄,男。委托代理人彭野,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四川盛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熊雄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需要,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伍声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彭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四川盛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7年3月13日,被告申请作为竞买人参与原告于2007年3月19日举行的拍卖活动,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盛拍字(200707)第01号”《竞买协议书》。2007年3月19日,被告竞得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新南门8号万高都市欣城内空中别墅B座21号跃23层,面积359.1���方米,成交价为123万元。同日,双方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明确约定被告应当于2007年3月28日前支付全部价款,2009年3月1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催收被告所差价款,而至今被告仍有645000元房屋拍卖价款未支付给原告。此外,依据双方签订的《拍卖注意事项》第五条规定,过户税费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现该房产已由原告代为办理过户手续,并为被告垫付过户手续税、费36431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拍卖价款645000元及原告为被告垫付的税费36431元,以及直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利息(利息从2007年8月1日起至2010年5月31日止为155366元,按月息6‰计算)。被告熊雄辩称,原告起诉事实不成立。被告于2007年3月13日签订协议后,即按照原告要求交纳了全部费用,原告在收取佣金后即将房屋价款转入房屋出卖方,���该房屋已交付被告使用,说明被告已经完全履行义务。但原告在收到被告款项后,一直未为被告办理过户手续,2008年7月17日,双方协商,被告承诺于60日内为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并向被告退回600000元,如不能办妥,则600000元作为被告的赔偿金。现该房屋产权办理时间为2008年9月27日,故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该600000元。此外,过户手续费应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一半,不应由被告单方承担。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18日,四川省商业建筑总公司委托四川盛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新南路8号“万高都市欣城”中的多套房屋。2007年3月13日,被告向原告递交《竞买申请书》,并向原告交纳保证金100000元。当日,原被告双方签订《200707期拍卖注意事项》,其中第五条约定“由买受人和拍卖人共同办理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过户税费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同日签订的《竞买协议书》约定,佣金为成交总价的5%,被告应按约定时间将全部价款支付给原告。2007年3月19日,被告通过原告组织的拍卖竞得武侯区新南门8号万高都市欣城空中别墅B座21层跃23层面积359.1平方米房产,成交价为1230000元。当日,双方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被告竞买的事实,并约定被告应当于2007年3月22日前支付佣金,应当于2007年3月28日前支付全部价款。被告于上述约定期间向原告支付了全部佣金,并已支付房款1185000元(含100000元保证金),此时被告尚余房屋价款45000元未予支付。2008年7月17日,原告向被告退回拍卖款600000元,在原告出具的《对外付款审批单》中,该款名目为“退拍卖价款—万高都市欣城”。被告熊雄在该审批单下方签署“收到现金陆拾万元整”。对于该退款的性质,被告熊雄向我院提交《收条》复印件一份,并陈述该《收条》为接受退款时向原告所出具,该收条内容为“今收到盛源拍卖有限公司退回拍卖价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元)。注:60天内盛源拍卖有限公司办妥位于成都市新南路8号万高都市欣城B座21楼1号房屋产权证,原款向盛源拍卖公司交纳人民币陆拾万元整,不计利息。如不能办妥,此款作为买方赔偿金”。2008年9月27日,原告为被告办理完毕上述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并于当日将房屋产权证交付被告。被告熊雄于当日出具《收条》“今收到四川盛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代办我的房产证(地址:武侯区新南路8号1栋2单元21楼2号,成房权证监字第17615**号)剩余房款和过户税费于国庆后结算”。原告向本院提交税费票据三份,金额合计为35277.08元,以证明原告在办理该过���手续过程中为被告垫付应由被告承担的税费金额。以上事实,有《委托拍卖合同》、《竞买申请书》、《200707期拍卖注意事项》、《竞买协议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对外付款审批单》、《收条》复印件、《收条》、契税费发票三份及庭审笔录附卷为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竞买申请书》、《200707期拍卖注意事项》、《竞买协议书》、《拍卖成交确认书》所构成的拍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原被告双方对被告在竞买成功后,已向原告支付房屋价款1185000元并无异议,但双方对被告于2008年7月17日向原告退款600000元的行为性质存在争议。现因原被告双方均未能对该退款性质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但结合庭审调查及双方陈述,该退款600000元应与涉案房产办理过户手续存在关联。但被告向本院提交的《收据》为复印件,且无原告方的签章,故因原被告双方未对退款与办理过户手续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书面约定,本院对被告所辩称的以600000元作为60日内办理过户手续的保证金的陈述无法予以支持。此外,原告已于拍卖成功后将房屋转交被告占有,并于2008年9月27日为被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被告已获得房产的完整所有权益,应履行向被告支付全部房款的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价款64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原告为被告垫付房产过户的税费35277.08元属实,被告应按照《200707期拍卖注意事项》的约定向原告偿还该垫付的费用。此外,由于被告已于竞买成功之后向原告支付了大部分房款,而原告于2008年7月17日向被告退回600000元价款系其自愿行为,且由于双方该退款的性质存在争议,原告不应在该争议解决之前再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的付款时间主张被告违约而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熊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四川盛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房屋转让价款645000元;被告熊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四川盛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所垫付的税费款35277.08元;驳回原告四川盛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12260元,保全费用4770元,合计17030元,由被告熊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璟晶代理审判员 赖武梨人民陪审员 代君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长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