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群立紧固件厂与中航黎明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航黎明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装备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群立紧固件厂,中航黎明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航黎明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装备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639号原告:绍兴县群立紧固件厂。负责人:葛海泉。委托代理人:金焕军。委托代理人:丁燕萍。被告:中航黎明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谷文涛。被告:中航黎明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装备分公司。负责人:邢志山。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群立紧固件厂诉被告中航黎明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航黎明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装备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群立紧固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47元,减半收取5,02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