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临执字第941-1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郭有春、高宝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有春,高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执字第941-1号申请执行人郭有春。被执行人高宝国。郭有春申请执行高宝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临商初字第11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有春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127823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高宝国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有春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高宝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0)临执字第94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高宝国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有春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