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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执一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西安蓝星玻璃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蓝星玻璃有限公司,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新执一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蓝星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连宝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纯良西安蓝星玻璃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9日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西安蓝星玻璃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共计21048.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确定的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