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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3369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某与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民初字第3369号原告章某。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被告罗某甲。原告章某诉被告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寿宝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被告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已生育一子。婚后因家某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8年6月,夫妻分居生活至今,目前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罗某甲辩称:夫妻间虽因家某生活琐事发生一些矛盾,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年××月16日,原、被告在绍兴县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子,名罗某乙,现与原告共同生活。婚后不久,夫妻间因家某生活琐事等发生矛盾,2008年6月,被告未回家居住,后经亲友劝解,双方共同生活。2009年8月,双方又因故发生争执,夫妻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柯岩街道阮三居委会出具的婚育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经过婚后几年的共同生活,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目前夫妻间虽因家某生活琐事等发生矛盾,但分居时间较短,且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双方应当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某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章某要求与被告罗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茹亮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