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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威环执字第1408-1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村信用社与陶俊庶刘志强于培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威环执字第1408-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村信用社。被执行人陶俊庶,男,1953年1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志强,男,1970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于培清,男,1957年10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威环商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本院决定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执行标的额***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若梅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