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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建如与张央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90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李宇敏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