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民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孙龙恩、孙雪娇诉被告陈宴麟、李仁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崇明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民初字第1317号原告孙龙恩。原告孙雪娇。法定代理人孙龙恩。被告陈宴麟。被告季仁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崇明支公司。负责人崇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龙恩、孙雪娇诉被告陈宴麟、李仁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崇明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孙龙恩、孙雪娇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龙恩、孙雪娇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龙恩、孙雪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孙龙恩、孙雪娇负担。审判员 王道才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