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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民初字第3023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巨匠××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巨匠××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桐民初字第3023号原告:桐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濮院镇××大道××号(现为濮院大道3918号)。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被告:巨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高桥镇。法定代表人:吕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洪某。原告桐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巨匠××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某某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啸飞独任审判,后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0年9月27日、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朱某和被告委托代理人洪某、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签订《建设工程施某某同》一份,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发包的桐乡市濮院针织机械服饰辅料市场2#楼工程,经综合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不久原告便发现涉案工程屋顶多处渗、漏水且面积不断扩大,被告也进行了维修,但未有改观。原告于2009年6月对屋面进行开挖检查,发现屋面防水保温工程存在人为的重大质量瑕疵,在召集设计、监理及被告等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于2009年7月初向被告发函阐明观点和要求,但被告回函否认质量事故并拒绝承担重作责任。原告认为,被告不按设计要求施工致屋面大面积严重渗、漏水是严重的违约行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请判令:被告对其施工的桐乡市濮院针织机械服饰辅料市场2号楼工程北区的3层、南区的4、5、11、12层屋面的防水层、隔离层、保温层、找平层重作(重作费用暂估为90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后原告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第一项诉讼请求调整为:判令被告对其施工的桐乡市濮院针织机械服饰辅料市场2号楼工程北区的3层、南区的4、5、11、12层屋面的防水层、隔离层、保温层、找平层重作;如被申请人拒绝重作,原告将另行聘请施工单位拆除重作,由被告承担重作费用(预算90万元)。2010年9月27日庭审原告对上述申请予以确认,10月26日庭审原告再次明确诉讼请求不作调整,但重作费用估算价调整为952318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建设工程施某某同和房屋建筑工程甲保修书各1份,证明涉案工程是由原告发包给被告,合同约定工程甲必须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因承包人的原因达不到标准,承包人要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对涉案工程甲的保修期为五年。二、建筑施甲设计说明复印件1份和浙江省建筑标准设计图集(6页)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工程屋面防水等级为二级,屋面做法倒置三道保温,做法标准图集99浙j14。三、关于房屋漏水等问题请予修理的函和圆通速递单各1份,证明原告于2008年11月通知被告其屋面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按保修条款对屋面进行维修。四、维保队施工任务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在2009年对屋面的漏水问题进行过一次维修,但效果是不理想的。五、原告自行编制关于辅料市场二号楼屋面维修费用造价表1份,证明维修费用需要952318元,鉴定报告对维修费用的评估过低。六、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第三条),证明建设工程相关费用涉及的人工费用、建筑材料等价格应该是动态的,本案应由嘉兴市造价部门发布。七、2010年第九期嘉兴造价综合信息(第16-28页、第39页),证明嘉兴当地建设工程的人工、建筑材料等所涉及的价格。八、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由浙江省高院指定的浙江展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某某定报告》和《加固工程造价评估书》,原告申请鉴定以证明:第一,造成房屋漏水的质量原因是被告违反屋顶防水层的施乙艺以及责任的划分;第二,修复该质量问题所需的费用。庭审中,原告对《司某某定报告》和《加固工程造价评估书》质证认为:第一,鉴定机构对产生房屋渗水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但对施工方和使用方没有进行责任划分。第二,维修费用明显偏低,根据原告的计算总造价应该在86万元,主要是人工费、钢筋及水泥等价格、综合费用费率偏低,并遗漏了安全措施和废料出运等费用。第二次庭审,原告补充认为维修费用经测算应为952318元。第三,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没有及时与原告联系核对信息,极不负责任。第四、鉴定设计的专业性比较强,要求按照法律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咨询。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当庭出示,被告质证及本院认证如下:证据一,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其五年维修义务的前提是原告对建筑物的合理使用,被告对不当的、破坏性的使用造成的问题是不承担维修责任的。证据二,被告认为是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即使与原件无误,被告亦认为实际施工方案与设计图集有所改变是原告同意并是原告要求的,且验收时盖章确认,如果产生问题,原告也应承担相应的质量问题。证据三、四、五,被告认为是原告的单方证据,不具备证据的三性。证据六、七,被告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也不具有合法性,因为文件本身不具法律约束力,地方部门如果执行的话应该另行发文表示参照执行,嘉兴造价综合信息是资讯,双方有约定的时候才具有效力。证据八,被告质证认为:第一,房屋渗漏水的原因一原告亦有相当大的责任,对原因二、三、四分析没有异议;鉴定价格偏高。第二,虽然被告没有联系单,但按施工惯例,被告在没有取得原告的现场代表及监理单位的同意前是不可能单方面按现在的施工方案施工的,而且包括原告在内的各方验收时都是确认的。因此被告坚持现有施工方案的问题上被告方是没有过错的,相反原告也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第三,预算造价应参照工程项目所在地桐乡的信息,有的项目价格偏高。第四,最好拆除屋面上的广告牌和塑钢宿舍,再进行屋面的加固和防水处理。第五、工程乙单及计价表项下第一、二、三(即拆除塑钢宿舍、广告牌)共11080元应由原告承担,其他费用再按责任来进行划分。经审查,本院认为,证据一、二,该两组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于2005年8月29日签订《建设工程施某某同》,原告将桐乡市濮院针织机械服饰辅料市场2#楼工程发包给被告承建,屋面防水等级为二级倒置式三道防水保温屋面,图集为浙江省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即99浙j14⑨,并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渗漏水,被告负责维修五年。证据三、四、五,被告异议成立。证据六、七,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八,本院认为,本院按照法定程序报请省高院指定鉴定机构作为本案的对外委托司某某定机构后,该机构经阅读书面资料及现场勘察,对涉案房屋渗水进行了原因分析,并依据现行适用的《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建建发(2009)135号《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省市造价信息,采用综合单价法,对涉案工程的加固修复造价评估为643370元。被告收状后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在本案中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但责任比较小,请求法院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一、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复印件4页,证明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对屋面施工程序、材料等验收并合格。二、刚性防水屋面(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复印件1页,证明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对屋面刚性防水工程施工程序、材料等验收并合格。三、卷材防水屋面(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复印件1页,证明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对屋面卷材防水工程施工程序、材料等验收并合格。四、楼屋面淋(蓄)水试验记录复印件4页,证明施工、监理单位对屋面淋(蓄)水试验工程试验验收并合格。五、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1份共4页,用于证明该工程通过业主、施工、设计、监理、勘察单位验收,并经过主管部门监督、备案。上述证据一、二、三、四、五证明包括原告在内的各方主体在屋面施工过程丙对施工过程、使用材料、工序调整等事先一致同意,事后均盖章确认;施工后对屋面进行淋(蓄)水试验为合格,并最终通过了主管部门参加的综合验收。证据六、照片22页,证明涉案工程被人为破坏。被告提交的证据,经当庭出示,原告质证及本院认证如下:证据一、二、三、四、五,原告对证据形式有异议,无法核对真实。原告认为即使真实,但:第一,工程通过验收并不能免除原告的保修责任;第二,从验收记录的图示说明来看,记录与实际施工是不符的,从下往上的第二层事实上是十毫米的黄沙,结合层最差的一层图示没有显示出来;第三,刚性防水层的钢筋规格没有标示出来;第四,防水层的做法与设计图纸不相符,且没有工程变更联系单,所以被告变更了施工的工艺是违法的。证据六,无法证明是发生在涉案房屋的屋顶,且照片中显示的垃圾是非常稀少的,不足以造成积水。证据一、二、三、四、五,经与原件核对并审查,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可以证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对涉案工程a、b、c、d区的屋面泡沫板保温层、水泥砂浆找平层、sbs卷材防水层的厚度和c、d区屋面的pvc排气孔数量进行验收并合格;涉案工程的刚性防水屋面、卷材防水屋面通过监理单位于2006年8月15日的分批次分项目检验;2006年9月18日,监理、施工单位对涉案工程的a、b、c、d区屋面进行淋水实验后认为经过24小时雨后淋水,没有发现渗漏现象,符合设计要求;2007年11月15日,涉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证据六,原告异议成立。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及庭审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告桐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巨匠××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29日签订《建设工程施某某同》一份,约定原告将桐乡市濮院针织机械服饰辅料市场2#楼工程(分南、北楼)发包给被告承建,屋面防水等级为二级倒置式三道防水保温屋面,图集为浙江省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即99浙j14⑨,并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渗漏水,被告负责维修五年。涉案工程于2007年9月经综合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同年11月15日通过竣工验收备案。2009年8月6日,原告以涉案房屋渗、漏水为由诉至本院,诉请判令被告对涉案房屋的防水层、隔离层、保温层、找平层重作。审理中,本院依原告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的屋面渗漏原因、修复方案、修复价格评估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于2010年6月对涉案房屋屋面的渗水原因及修复方案出具了《司某某定报告》,8月对修复价格作出《加固工程造价评估书》。另查明,桐乡市濮院针织机械服饰辅料市场2#楼分南、北楼,北楼是三层的层面,南楼有四层、五层、十一层、十二层四个屋面。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原、被告双方的辩论意见,如何查明并认定涉案屋面的渗漏水原因系本案的关键,论述如下:第一,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司某某定报告》对涉案房屋的渗漏水进行了原因分析,分析认为:南楼房屋渗水主要由施乙序与图集不符、钢筋规格过小且间距过大、屋面檐沟的垃圾、广告牌支座直接固定在屋面板、消防管道吊装在板上打孔某定、塑钢宿舍楼的建造;北楼房屋渗水主要由施乙序与图集不符、钢筋规格过小且间距过大、广告牌支座直接固定在屋面板、消防管道吊装在板上打孔某定造成。第二,涉案屋面在2006年9月进行24小时淋蓄水实验后并未发现渗漏现象,故目前屋面渗水系上述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原告认为屋面渗水与原告在使用过程中是否有不当之处无任何某某的辩论意见不能成立;基于鉴定机构“只对现场存在问题进行原因分析,不对各原因的主次责任及百分比做分析”的鉴定意见,被告以渗漏水原因分四条并列为由认为每条原因各占25%的辩论意见亦不能成立。第三,涉案房屋屋面渗水的原因是多方而非单某某因造成的,既有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原因,也有实际使用不当的原因,但施工与图集不符、钢筋规格过小且间距过大是造成屋面渗水的内在质量原因,对屋面渗水起着主导性作用,在不当使用或其它外部条件达到一定累积程度之后必然导致屋面渗水,故被告认为没有原告方的不当使用、现行做法没有任何问题的辩论意见不能成立。第四,被告作为涉案工程的施工方,理应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在没有发包方及设计单位签章确认的施工变更联系单的任何情况下,均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且按图纸设计屋面防水等级为二级倒置式三道防水保温屋面,图集为浙江省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即99浙j14⑨,故被告不能基于常理而认为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工程师都认可被告实际施工对设计图集的变更。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某某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在合同附件3《房屋建筑工程甲保修书》中约定: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土建及安装工程,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问题的负责保修;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质量保修期为五年。根据合同信守的原则,被告对因涉案房屋屋面施乙序与图集不符造成的房屋质量缺陷,在保修期内应予保修。本院认为,双方在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等违约责任。据鉴定机构《司某某定报告》对房屋渗水原因的分析,涉案房屋屋面施工做法与设计图集不符是造成屋面渗水的内在质量原因,属房屋本身存在的质量缺陷,本院认为,因施工与设计图集不符造成的房屋屋面质量缺陷,应由原施工单位按原设计目的、功能进行修复,即被告应按原设计图纸浙江省建筑标准设计图集99浙j14⑨进行修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巨匠××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对其施工的桐乡市濮院针织机械服饰辅料市场2#楼工程北区的3层、南区的4、5、11、12层屋面的防水层、隔离层、保温层、找平层按原设计图纸即浙江省建筑标准设计图集99浙j14⑨进行修复。本案受理费1280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5000元,由被告负担38970元,原告负担138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唐         磊审判员 朱雪江代理审判员宋红霞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秋    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