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麟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1、李某某2与李某某3、李某某4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1,李某某2,李某某3,李某某4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麟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1,男,汉族,个体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2,男,系李某某1儿子。被执行人李某某3,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4,女,汉族,农民,系李某某3女儿。李某某1、李某某2与李某某3、李某某4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09)麟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李某某1,李某某2于2010年2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10年11月23日,申请人李某某1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标的17075元未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麟执字第14号李某某1、李某某2与李某某3、李某某4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新录执行员 黄宏平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瑞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