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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单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单刑初字第18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4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丰县凤城镇,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丰县凤城镇。2010年8月2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以单检刑诉(201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于2010年8月26日12时10分左右,驾驶苏CL5***号重型货车在单县境内沿单丰路自西向东行驶,当行至单丰路终兴镇光明集村东的路口4KM+900M处时,驶入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将在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行人朱某某、朱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撞倒,导致朱某某死亡,朱某甲、张某甲受伤。经单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甲、张某甲的陈述,证人李某、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本院对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对被告人周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齐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