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上商初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林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林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上商初字第191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杭州市××号。负责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被告黄连珠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272元,实收案件受理费136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负担,退回原告136元。审 判 长 程 煜 峰人民陪审员 邓沈军人民陪审员周景峰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光 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