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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上商初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林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林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上商初字第191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杭州市××号。负责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被告黄连珠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272元,实收案件受理费136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负担,退回原告136元。审 判 长 程    煜    峰人民陪审员 邓沈军人民陪审员周景峰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光    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