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南执字第338-1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南昌山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周佰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山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周佰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南执字第338-1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山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志敏,系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南昌县小兰经济开发区金沙一路西。组织机构代码:71652676-1。委托代理人万小平,男,系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佰贵,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南内证经字第2635号执行证书,于2010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周佰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佰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周佰贵银行存款827936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周佰贵所有的PC240LC-8小松挖掘机一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林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