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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淳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淳民初字第567号原告:陈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余建军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