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淳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淳民初字第567号原告:陈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余建军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