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催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沙洲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港市沙洲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催字第123号申请人张家港市沙洲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乘航农义村。法定代表人:许鸣,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张家港市沙洲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9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GA/0107262960的宁波银行慈溪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0年04月14日、出票金额30000元、出票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收款人吴江市通灵电子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银行慈溪支行、背书人吴江市通灵电子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张家港市沙洲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蒋君亚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毛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