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04954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陕西和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代恒贵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和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代恒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04954号原告陕西和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12号3号楼2单元10401室。法定代表人周菊花。委托代理人张富俊,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淳于昊。被告代恒贵,籍住贵州省印江苗族自治县新寨乡新坪村上寨组。委托代理人曹兴有,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颜博,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和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代恒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和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3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和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和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刘 茹代理审判员 郭天鲁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焦玉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