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仑催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1)扬中市顺达滑触线制造有限公司、杨全民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扬中市顺达滑触线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仑催字第17号申请人:扬中市顺达滑触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南。法定代表人:杨全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扬中市顺达滑触线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9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宁波钢铁有限公司为出票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为付款行的号码为02524546、出票日期为2010年3月2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9月24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6387元、收款人为扬中市顺达滑触线制造有限公司、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扬中市顺达滑触线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在汇票到期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方  祖  军审判员 严  学  军审判员 邱  小  波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赛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