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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乐法执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金兵与田法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兵,田法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乐法执字第674号申请人刘金兵,昌乐县朱刘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田法明,昌乐县乔官土地所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金兵与被执行人田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还款期限较长,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乐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刘成信审判员  桑恒军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振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