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吕生银与孙建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生银,孙建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416号原告吕生银。被告孙建军。原告吕生银与被告孙建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吕生银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查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生银撤诉。诉讼费121元,退60.5元,其余由原告承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牛毅虎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代理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史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