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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吕生银与孙建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生银,孙建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416号原告吕生银。被告孙建军。原告吕生银与被告孙建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吕生银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查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生银撤诉。诉讼费121元,退60.5元,其余由原告承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牛毅虎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代理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史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