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榆民一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白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榆民一初字第1136号原告白某某。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委托代理人殷某某。被告白某某。委托代理人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白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白某某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媛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