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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阳民二初字第612-1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傅后成与阮辉、环球银丰投资担保(武汉)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后成,阮辉,环球银丰投资担保(武汉)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阳民二初字第612-1号原告:傅后成。委托代理人:胡玉甫。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阮辉。被告:环球银丰投资担保(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江堤林家墩**号。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夏祖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后成与被告阮辉、环球银丰投资担保(武汉)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涉嫌虚假注册公司已被立案侦查,且本案涉及的事实与该刑事案件有关,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吴勇胜人民陪审员  胡昌华人民陪审员  刘国凤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曾凡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