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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即民初字第4108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胡友伦与姜正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友伦,姜正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即民初字第4108号原告胡友伦,男,195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闫信良,即墨鳌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正船,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屈希杰,即墨胜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财产不当得利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友伦撤回对被告姜正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