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即民初字第4108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胡友伦与姜正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友伦,姜正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即民初字第4108号原告胡友伦,男,195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闫信良,即墨鳌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正船,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屈希杰,即墨胜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财产不当得利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友伦撤回对被告姜正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