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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乐法执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孙业荣与裴桂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业荣,裴桂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乐法执字第772号申请人孙业荣,昌乐县红河镇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裴桂芹。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业荣与被执行人裴桂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乐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刘成信审判员  桑恒军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振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