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刑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勇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新刑初字第0028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勇,男,34岁,1976年3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0年7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抓获,同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字(2010)第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勇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建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勇于2009年7月份,通过网上聊天和被害人陈某某相识,后二人确定恋爱关系。2010年5月24日,陈某勇以做粮食生意需交押金为由,在本市幸福中路秦苑小区1楼1层3号秦彩云家中骗取陈某某人民币9700元整。破案后,追回赃款人民币1200元已发还被害人,其余赃款已被陈某勇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亦不做辩解,且有被害人陈某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人秦某某、马某、郝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银行取款凭证,扣押发还笔录,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笔录,被告人陈某勇指认作案现场笔录、照片及供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勇所犯诈骗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唯被告人陈某勇能自愿认罪,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1日起至2011年9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勇未退之赔赃款人民币八千五百元继续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焦继军代理审判员 刘康奇人民陪审员 成 放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