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刑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0-11-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余中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中华
案由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132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中华,绰号江西老表,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余干县。因涉嫌犯购买假币罪于2010年5月18日被拘传到案,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中华犯购买假币罪,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0年10月12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宁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中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份,被告人余中华在慈溪市杭州湾新区海南村,先后两次以11元人民币每100元假币的价格从鲁某(另案处理)处购得假币11700元。2010年1月9日至10日,被告人余中华携带购得的部分假币与付某、刘某、梅某(均另案处理)先后至台州市三门县海游镇,被告人余中华冒用章某2身份证、付某冒用李某1身份证登记入住该镇某旅馆。2010年1月10日晚,经事前共谋,梅某、刘某上街招揽嫖娼人员到出租房内嫖娼,被告人余中华藏在出租房的走廊上,用假币盗换嫖娼人员衣服口袋的真币。2010年1月12日中午,被告人余中华为躲避公安人员检查而藏匿于宾馆顶楼楼梯口缝隙中的8600元假币被商场旅馆老板章某1发现,被告人余中华等讨要不成,遂逃离该宾馆。2010年6月19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余中华租住于慈溪市胜山镇的出租房内查获假币31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中华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购买,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余中华对起诉书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9日至10日,被告人余中华携带从他人处获得的假币与付某、刘某、梅某(均另案处理)先后至台州市三门县海游镇,被告人余中华冒用章某2身份证、付某冒用李某1身份证登记入住该镇某旅馆。2010年1月10日晚,经事先共谋,梅某、刘某上街招徕嫖客到事先准备的出租房内卖淫,付某望风,被告人余中华藏在出租房的走廊上,用假币盗换嫖客衣服口袋的真币。2010年1月12日中午,被告人余中华为躲避公安人员检查而藏匿于宾馆顶楼楼梯口缝隙中的8600元假币被商场旅馆老板章某1发现,被告人余中华等讨要不成,遂逃离该宾馆,后章某1将上述假币上交公安机关。2010年6月19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余中华租住于慈溪市胜山镇的出租房内查获假币31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同案犯付某的供述笔录,证实:其与余中华是在慈溪市海南村认识的。2010年1月10日,其在三门县讨债时,接到余中华的电话,后赶到某旅馆与余中华见面。见面时,余中华拿出一叠假币给其看,告诉其这一叠假币,他是100元假币以人民币13元的价格购买来的,让其同其“老婆”梅某一起干假币换真币的“生意”,他换到100元的人民币给其15元的分成。其就打电话将梅某叫到三门。梅某当日就赶到三门,并与其一起入住某旅馆。其是用捡来的李某1的身份证登记入住的,而梅某10日入住时并没有登记,次日是用自己的身份证登记的。当晚,梅某就与刘某一起到大街上拉客回出租房卖淫,其负责望风、处理相关事宜,而余中华则趁嫖客嫖娼时,将嫖客口袋里的钱用假币换回来。当时说好,二个女子卖淫所得归二个女子所有,而余中华换回来的100元真币就分给其15元钱。当晚,其看到梅某她们分别带了三四个客人去过出租房。其与梅某卖淫所得及分成共计获利人民币300多元。次日晚上,没有做这种“生意”。第三天,其与梅某在讨债时,接到余中华的电话,让其赶快回来,其就知道出事了,让梅某回宾馆拿了包,然后坐车一起回慈溪市。当车开到三门高速收费站时,余中华二人也上车,然后大家一起回慈溪市各自的家。当晚,余中华对其讲,假币被宾馆的服务人员发现了,他想用200元钱换回来,被服务人员拒绝了。2.同案犯梅某供述笔录,证实:当时,付某打电话给其,告诉其余中华与他的女人刘某在三门做“生意”,每天能够赚几百元钱,让其一起到三门做“生意”。其到了三门后,付红兴对其讲,让其带客人到租房卖淫,把客人的衣服放在窗户旁边的桌子上,余中华就会趁人不备,用假币换客人衣服里面的真钱。那天在做“生意”之前,其到余中华、刘某的房间去玩,余中华对其说了这件事情。其与刘某负责拉客到租房做“生意”,付某负责望风,余中华负责用假币换真钱。当晚,其与刘某就上街拉客,刘某拉了三四个客人,其拉了四个客人。后余中华对其说帮其赚了390元钱。第三天,余中华发现假币没有了。后其听到余中华向旅馆老板要假币,老板说要上交派出所,然后大家就回慈溪市了。3.证人章某1证言笔录,证实:2010年1月12日,其在自己开的旅馆的仓库门下面,发现一叠假币。中午12点半左右,有二男二女从外面回来说要退房,然后就上楼了。到下午1点多,他们从楼上下来,叫其把他们放在仓库里的东西还给他们,给其200元钱。其父亲说这是违法的,不还给他们假币,要把假币上交派出所。等他们走了以后,其就打电话报警。这二男二女,登记住宿的名字男的叫李某1、章某2,女的叫梅某、刘某。4.证人章某2证言笔录,证实:其没有到过三门市,也没有在三门县宾馆住宿过,2009年8月或者9月时,其身份证遗失了。5.辨认笔录。6.旅客住宿登记表。7.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及假币没收凭证,证实:公安机关从章某1处扣押了面值为100元的假币86张,从余中华处扣押了面值为100元的假币31张,涉案假币均被没收。8.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余中华租房查获假币3100元。9.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从证人章某1、被告人余中华处所查获的货币均系假币。10.被告人余中华供述笔录,供认:2009年11月,其从一个叫“阿校”的慈溪市人手中,以11元人民币买100元假币的价格分二次购入11000元左右的假币,打算搞“仙人跳”(让一个女子以卖淫作为幌子,以色相勾搭陌生男子,在与男子发生关系时,另外一个人将嫖客口袋里的钱用假钞换包,从而进行盗窃)。后来其认识了一个做“小姐”的湖南女子,对她说带她到三门做“小姐”,她同意了。二三天后,其与付某讲好一起到三门,其与付某各带一个女子入住三门海游镇一个旅馆,其是用捡来的章某2的身份证入住的。其将假币用塑料纸包好,藏在宾馆顶楼楼梯口的一个缝隙里。付某与他带去的女的拿去了4张假币,搞了一个晚上。次日,其发现假币不在了,问旅馆老板要,但是老板不肯还,其等人就回慈溪市了。11.抓获经过。12.被告人余中华身份证明。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本案公诉机关以购买假币罪定性,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中华向他人购买假币的证据尚不充分,故对本案以持有假币罪定性为妥,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纠正。本院认为,被告人余中华伙同他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被告人余中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中华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11年5月17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益平人民陪审员 周金海人民陪审员 褚忠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