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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3167号

裁判日期: 2010-11-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曹冬梅与胡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冬梅,胡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3167号原告曹冬梅,女,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代理人罗林春,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远华,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田,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徐海川,成都市成华区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冬梅与被告胡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冬梅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冬梅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冬梅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周洁玲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