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雁民初字第5234号
裁判日期: 2010-11-2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吉林省地矿建设集团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地矿建设集团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雁民初字第5234号原告吉林省地矿建设集团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桦甸街777号。法定代表人金云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学洪,吉林赵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贵明。被告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影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仪民,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吉林省地矿建设集团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省地矿建设集团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地矿建设集团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地矿建设集团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97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何 燕代理审判员 刘 茹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中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