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商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0-11-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刘振富与张光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富,张光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1167号原告刘振富。被告张光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富与被告张光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振富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振富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4元,减半收取计2372元,由原告刘振富负担。审判员 石红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