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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穗中法刑一终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0-11-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穗中法刑一终字第48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出生地四川省蓬溪县,住四川省蓬溪县。因本案于2009年10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某,出生地四川省蓬溪县,住四川省蓬溪县。因本案于2009年10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刘某犯赌博罪一案,于2010年7月27日作出(2010)越法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查阅全部卷宗,审阅上诉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2月至10月1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刘某在本市德政南路50号对出的自行车保管站内,以营利为目的,多次非法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进行赌博,并作收注登记、结算,被告人从中抽头渔利,接受的投注金额累计1588023元。2009年10月15日,被告人陈某、刘某在上述地点接受他人投注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赌资1046元及8本投注登记本等物。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报告,缴获的登记本、赌资,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刘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陈某、刘某能供认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故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两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二、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三、缴获被告人陈某、刘某的赌资104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的8本投注登记本予以销毁。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提出上诉称: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不是以赌博为业的,其没有聚众开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判处罚金过多,请求本院予以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认定的证据有:1、证人宋某的证言及辨认上诉人陈某照片的笔录,证明其于2009年10月15日晚途经单车保管站时,见很多人向一男子(经辨认为上诉人陈某)投注六合彩,其参与投注共20元,并取得一张凭条的情况。2、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上诉人陈某,原审被告人刘某照片的笔录,证明其于09年10月15日晚向一单车保管站老板娘(原审被告人刘某)投注购买六合彩,并取得一张投注简易凭证。其曾多次在该处投注六合彩。经辨认,上诉人陈某也是接受其投注的人之一。3、公安机关出具的执勤见证、接案经过,证明将上诉人陈某、原审被告人刘某抓获并缴获赌资、投注登记本等物的经过。4、案发地点、缴获的记录投注内容的登记本、投注单据、赌资(照片),以及扣押清单,证明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参与赌博的情况,上诉人陈某、原审被告人刘某均在登记本上签名确认。5、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大同检字[2010]06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明经检验上诉人陈某、原审被告人刘某记录的七本送货单反映,与“六合彩”相关的下注数额共1588023元。6、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陈某、原审被告人刘某的身份情况。7、上诉人陈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09年2月始,我和妻子刘某在自行车保管站里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赌博,每接受投注特码的庄家给我利润10%,其它形式投注的给我3%。投注的人把钱交给我,我开小票并在登记本上记录,开奖后为他们兑奖结算。具体的投注人数及金额我记不清楚了,但在登记本中都有登记的。缴获的8本登记本登记的都是投注“六合彩”的数目,如有“欠”字是指上期欠款,“上”字是上次的投注款,如投注数目与中奖数目平衡或结清账的,我就用笔划掉。刘某有时帮我开单、登记。8、原审被告人刘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我和陈某从2009年2月开始在自行车保管站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进行赌博,具体投注总额和获利多少我不清楚。我和陈某没有分工,谁有空,有人来投注就会写单下注,并登记好登记本,所以单据有些是我写,有些是陈某写的,有时我也在登记本上登记。8本账本都是登记接受投注人员下注的数目,用来对账的,前面的数字是投注的钱,后面写有“欠”或“中”,表示他们没有给钱或中了多少钱等。关于上诉人陈某提出的上诉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执勤见证、接案经过,证实公安人员将上诉人陈某、原审被告人刘某抓获并缴获赌资、投注登记本等物的经过。证人宋某、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们于2009年10月15日在一自行车保管站向原审被告人刘某投注购买“六合彩”,并取得一张投注简易凭证;他们曾多次在该处投注六合彩,上诉人陈某也是接受他们投注的人之一。原审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实,其与陈某自2009年2月开始在自行车保额站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进行赌博,其和陈某没有分工,谁有空,有人来投注就会写单下注,并登记好登记本,所以单据有些是我写,有些是陈某写的,有时我也在登记本上登记。8本账本都是登记接受投注人员下注的数目,用来对账的,前面的数字是投注的钱,后面写有“欠”或“中”,表示他们没有给钱或中了多少钱等;其对被查获的账本作了签认,证实其与陈某自2009年2月至10月14日期间,在越秀南50号人行道自行车保管站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时用的账本。司法鉴定所对被查获的陈某、刘某记录的“送货单”依法进行检验,证实经检验上诉人陈某、原审被告人刘某记录的七本“送货单”反映,与“六合彩”相关的下注数额共1588023元;该鉴定根据“送货单”上记录的期数、姓名、类型、金额等内容依法作出了检验结果,并有二名司法鉴定人签名确认。上述各项证据结合上诉人陈某的有罪供述,足资证实上诉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应构成赌博罪;原审判决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依法认定上诉人陈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并结合上诉人陈某的认罪态度以及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法对其所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陈某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等上诉意见均据理不足,本院均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原审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上诉人陈某提出的上诉意见经查某立,故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敏洽审判员  都龙元审判员  蔡丽君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燕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