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茅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0-11-2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十堰翔龙世纪物业管理公司与刘明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翔龙世纪物业管理公司,刘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茅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十堰翔龙世纪物业管理公司。被执行人刘明东,男,其他情况不详(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茅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刘明东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明东偿还物业管理费、采暖费、冷水费8406.10元,并支付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公告费900元。但被执行人刘明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刘明东在十堰市宝利盛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明东公证债权一案【(2007)茅执字第227号】中应退回给被执行人刘明东的拍卖余款9456.1元。二、解除对刘明东在十堰市宝利盛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明东公证债权一案【(2007)茅执字第227号】中应退回给被执行人刘明东的拍卖余款10000元的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杞翔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0)茅执字第399号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十堰翔龙世纪物业管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明东物业管理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08)茅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明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提取被执行人刘明东在十堰市宝利盛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明东公证债权一案【(2007)茅执字第227号】中应退回给被执行人刘明东的拍卖余款9456.1元。二、解除对刘明东在十堰市宝利盛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明东公证债权一案【(2007)茅执字第227号】中应退回给被执行人刘明东的拍卖余款10000元的保全。附:(2010)茅执字第399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0年11月22日地点: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张雄办公室合议庭成员:张雄、刘曙光、柏韧案件主审法官:刘曙光书记员:杞翔评议:申请执行人十堰翔龙世纪物业管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明东物业管理纠纷一案。记录如下: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十堰翔龙世纪物业管理公司。被执行人刘明东,男,其他情况不详(现下落不明)二、执行的过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茅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刘明东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明东偿还物业管理费、采暖费、冷水费8406.10元,并支付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公告费900元。但被执行人刘明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已保全了被执行人刘明东在十堰市宝利盛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明东公证债权一案【(2007)茅执字第227号】中应退回给被执行人刘明东的拍卖余款10000元。三、需要合议的问题:是否提取被执行人刘明东在十堰市宝利盛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明东公证债权一案【(2007)茅执字第227号】中应退回给被执行人刘明东的拍卖余款9456.1元。解除对该款的保全。四、承办人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建议提取被执行人刘明东在十堰市宝利盛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明东公证债权一案【(2007)茅执字第227号】中应退回给被执行人刘明东的拍卖余款9456.1元张雄:同意承办人意见。柏韧:同意承办人意见。五、合议庭意见一、提取被执行人刘明东在十堰市宝利盛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明东公证债权一案【(2007)茅执字第227号】中应退回给被执行人刘明东的拍卖余款9456.1元。二、解除对刘明东在十堰市宝利盛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明东公证债权一案【(2007)茅执字第227号】中应退回给被执行人刘明东的拍卖余款10000元的保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