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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0-11-2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艳清、吴灿灿等与胡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033号原告刘艳清,司机。原告吴灿灿。被告胡涛,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艳清、吴灿灿与被告胡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清、吴灿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9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军猛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鲁红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