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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岱商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0-11-2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顾福平与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福平,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岱商初字第167号原告顾福平,个体工商户。被告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颂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福平诉被告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福平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福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福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顾福平负担。审 判 员 郭小峰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