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0-11-2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郑永江与蔡玉松、郑秀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491号原告郑永江。委托代理人谢瑞兴。被告蔡玉松。被告郑秀贤。委托代理人郑慧。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永江与被告蔡玉松、郑秀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永江于2010年10月8日撤回对被告郑秀贤的起诉,2010年11月22日又以决定与被告蔡玉松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永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1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周昕昕人民陪审员 黄树贤人民陪审员 潘伟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