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无民初字第02268号
裁判日期: 2010-11-2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无为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姚继虎、沙景玉、姚建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为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姚继虎,沙景玉,姚建超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民初字第02268号原告:无为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无城镇。法定代表人:赵前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明,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鹏,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继虎,男,住无为县。被告:沙景玉,女,住址同上。被告:姚建超,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无为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姚继虎、沙景玉、姚建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为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为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无为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035元。审判员 何义萍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