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0-11-2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陈明文与金新伟、阮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文,金新伟,阮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512号原告:陈明文。委托代理人:董雪跃、吴时嫦。被告:金新伟。被告:阮立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文与被告金新伟、阮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陈明文于2010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明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25元,减半收取4512元,由原告陈文明负担。(本页无主文)审判员 胡爱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鸥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