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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0-11-2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陈明文与金新伟、阮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文,金新伟,阮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512号原告:陈明文。委托代理人:董雪跃、吴时嫦。被告:金新伟。被告:阮立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文与被告金新伟、阮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陈明文于2010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明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25元,减半收取4512元,由原告陈文明负担。(本页无主文)审判员  胡爱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鸥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